家庭暴力QA
1.Q:什麼是『家庭暴力』?
A: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
、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
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的不法虐待指的是:
a.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
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是用暴力等。
b.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
行為。
c.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2.Q: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A:
a.或前配偶。
b.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
c.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d.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3.Q:是四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呢?
A:
a.父母親為一親等。
b.與姐姐為二親等。(我到父母為一親等,父母到姐姐又為再一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c.與表姐弟為四親等。(我到母為一親等,母到外祖父母為一親等,外祖父母到舅舅為一親等,舅舅到
表姊弟為一親等,加起來為四親等。)
d.親與外祖父母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一親等。
e.親與伯父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二親等。(母到祖父母為一親等,祖父母到伯父為一親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f.的配偶與我的姑姑為三親等。(配偶與我的父母,因婚姻關係而成為一親等,父母與祖父母為一親等,
祖父母與姑姑為一親等,加起來為三親等。)
以上資料來源為: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