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QA
1.Q:什麼是「性騷擾」?
A:很多男性跟女性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
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使加害人辯稱碰觸受害人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
、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由此可知,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
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可能就是「性騷擾」與「不是性騷擾」的
區別。
因此,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
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例如: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
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值得一提的是,性別騷擾也算是性騷擾的態樣之一。所謂性別騷擾,係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
別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度,例如「女人是花瓶,從來就做不好工作的」、「女人是情緒
的動物,碰到事情就只會哭,根本只適合在家裏被人家養」,類似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
服、被冒犯,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在具體個案發生時,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2.Q:如果發生性騷擾事件,我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A:如果發生性騷擾,建議你(妳)這麼做:
(一)、 相信自己的直覺:雖然不是每件事都會構成性騷擾,但請相信自己直覺。
(二)、 尋求情緒支持:你可以向朋友或同事說出自己的感受,不要因此自責、失去信心,或任何羞愧。
(三)、 向性騷擾者直接說「不」,要求停止性騷擾:美國平等僱用機會均等委員會建議性騷擾的受害者寫信
給騷擾者,其內容包括:
a.事件發生的過程(人、事、時、地、物)
b.受害者對於這件事的感覺及想法
c.受害者的希望,例如行為人停止騷擾行為,或道歉等
(四)、 詳實記錄每次性騷擾行為,作為申訴之用。
(五)、 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以錄音作為蒐證方式時,應同時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建
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或由同事、友人與其對話時錄音。
(六)、 向管轄單位申訴: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不知或不明者,向警察報案
,或向場所主人提出申訴,由場所主人將該申訴案送往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七)、 如管轄單位七天內未進行調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
3.Q:如果我被性騷擾,應該到哪裡提出性騷擾案件的申訴?
A: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不論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之人數多寡
,都必須設有申訴窗口,因此如被性騷擾者,所申訴之單位分別為:
(一) 、如果知道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你(妳)可以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如果加害人為機關首長、部隊
主管(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應向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果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者,該主管機
關於7日內將申訴案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但加害人如是前述機關首長、
部隊主管(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受理後即
應進行調查。
(二) 、如果加害人身兼多職:若加害人身分同時有多個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如學校老師
兼職補習班),無論向任一個所屬單位提出申訴均可,但建議向對加害人約制最大、對被害人最有利之單位
申訴。
(三) 、如果加害人隱瞞或故意錯報其單位,以致你(妳)向非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
用人提出申訴者:非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於7日內
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7日
內將所接獲上開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並副知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處理,並副知警察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警察機關應於移送後7日內查明加害人身分。如查明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
,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
人;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四) 、知道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你(妳)可以直接向警察報案。警察機
關依職權詳予紀錄,如知悉加害人所屬機 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以上資料來源為: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