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所述事實與判決書不符,加入記者本身刻板印象,並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擅自為某一方辯護(因認為情侶間不可能存在性侵,故強調此案為「照例」的性行為,為加害者喊冤),內文也加入作者對案件過多主觀想像。
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侵上訴字第 505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