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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暴聯盟新聞稿 | metoo一個月以來教我們的事 性騷擾防治三法 民間版修正草案公佈聯合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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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來,#metoo浪潮席捲台灣政治、藝文、影視、媒體、學術、校園、社運及體壇各界,這波被害人不再隱忍、主動對外發聲的力量,也才讓社會看見女性遭受性暴力的普遍及嚴重性。對此,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全芯創傷復原中心(簡稱兒少權心會)與女人迷等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除針對metoo事件進行分析外,亦發佈「性騷擾防治三法修正草案民間版」,深切期許政府擔起國家責任,全民攜手改變公眾態度,打造能讓被害者能安心求助的友善社會,為台灣性暴力現況提出更全面的解方。

為了解這波台灣#metoo運動,台灣防暴聯盟蒐集自5月31日至7月7日一個多月來共有94件具名舉發的案件,其中性騷擾59件(佔62.8%)、性侵害27件(佔28.7%)、性私密影像(含偷拍) 5件、性別歧視/霸凌言語3件;屬權勢關係( 含名氣關係、上/下屬、前/後輩、師生等)則有78件,佔超過八成。台灣防暴聯盟祕書長廖書雯表示,縱然台灣性侵害/性騷擾的刑事告訴與行政申訴法律體系早已建立,但上述案件在案發時卻鮮少進入體制內處理,可見性暴力的犯罪黑數及傷害程度遠超過想像。再者,案件受害類型不只性騷擾,更包括性侵害及私密影像拍攝威脅,實務上後兩者發生案件不少,但被害者卻更難發聲。而多數案件顯現了加害者權勢威脅、被害者孤身對抗的整體共犯結構,加上這波運動衝擊各行各界,並非只發生在特定領域或職場,因此是整體社會都必須面對的課題。

台灣防暴聯盟廖書雯秘書長進一步指出,國際間將性別暴力視為性別不平等的原因及結果,是推動性別平等的重中之重,並積極提出因應對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明確指出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就是一種基於性別的歧視,而歧視就是造成暴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國家應恪盡職責進行預防、調查、懲罰及補償。聯合國最新世代平等論壇加速性別平權計畫的六大議題中,性別暴力防治也是最優先、最重要的議題;美國白宮也在今年推出首個國家性別暴力防治行動計畫與全球戰略結合,顯現世界各國對於性別暴力議題的重視。

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特聘王珮玲教授表示,性別暴力扼殺了女性與多元性別族群免於恐懼的自由,侵犯了最基本的人權。加害者相對於被害人,都是擁有權力的人,因此性別暴力問題不單指加害人動機是出於性或性別,我們必須擴大層面思考行為背後的社會文化意涵,包括社會的性別角色期待、男性特權、物化女性,以及男性/女性權力地位的差異,種種社會意識都合理化暴力行為的存在。 
性別暴力不只是一個公司、組織、學校的個別問題,而是社會根深蒂固的共同問題,需要全面性的運動來改變社會的認知,眾人的態度,國家應站出來負起責任,採取更積極有效的防治措施。民間團體對此提出訴求,包括「總統府設立別暴力防治辦公室」:性別暴力是嚴重侵犯基本人權的重要議題,在許多國家都以最高規格來面對,包括設立專責辦公室、研究單位、統整政策、推廣教育訓練等。性暴力因應與回應是跨越五院行政體系的社會工程,因此必須以總統的高度,在總統府下設性別暴力防治辦公室,宣示我國社會直球面對此一根深蒂固的社會問題,推動社會認知、態度的全面改造運動。

此外,民間團體亦訴求「國家應提出性別暴力防治行動計畫」:美國Metoo運動後,拜登政府上台,在今年5月提出終止性別暴力的國家行動計畫(the National Plan to End Gender-Based Violence: Strategies for Action);加拿大也在去年2022年11月提出終止性別暴力國家行動10年計畫(The National Action Plan to End Gender-Based Violence);英國則是自2010年起,發布性別暴力國家行動計畫,且每五年修正一次。CEDAW國外審查委員曾多次建議我國雖已有相關法律,但卻欠缺國家對抗性別暴力的整體戰略計畫。國家必須提出短中長期性暴力防治策略,內容應包括:進行全國性基礎調查、全面檢視性別暴力防治法規、發展並落實政府/校園及民間各界性別暴力預防課程及方案、培力及維持防治人才庫、協助企業建立因應性別暴力的能力及機制、提倡反仇恨/歧視言語/厭女文化的作為等。

現代婦女基金會王如玄董事指出,台灣《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三法)長期以來存在的區辨困難,各法主管機關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互相推諉、資源未整合,以致被害人無法獲得法律保障,亦無法對行為人施以應有懲罰。再者,《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21年以來主管機關勞動部未對職場性騷擾防治依法落實,雇主未盡保護員工之責本就違法,但被害員工因不知如何處理,或擔心報復不敢申訴,雇主也因不知如何處理或處罰太輕而不願處理。對此民間團體也提出性騷擾三法修正草案,主要訴求如下:
一、要求國家擔起責任、所有性騷擾行為人皆應負行政責任
(一)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是對行為人的懲處,不應排除職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校園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被害人之適用。如此一來,即便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亦可追究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並且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追究其雇主責任。
(二)主管機關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及輔導計畫,並規範雇主每年辨理性別平等教育等事項。又「旁觀者介入」是杜絕職場性騷擾重要一環,因被害人不敢申訴常是宥於旁人眼光,且旁觀者介入或可阻止性騷擾事件之發生,因此明定性騷擾防治教育應包括旁觀者介入培訓。
(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納入每年專案勞動檢查項目,並按季公布檢查結果內容。
二、要求建立入場輔導機制,協助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
本次修法加重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責任,並依雇主僱用人數規模大小加重裁罰外;更要求政府建立入場指導機制,引進專業人才指導協助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
三、要求保障被害人勞動權益,提供被害人協助資源
要求政府建置性騷擾被害人保護資源網絡、諮詢保護專線,提供被害人協助資源;並規範雇主應給予被害人職務調整的選擇、被害人因為性騷擾需要醫療、心理諮商而請假時應給薪。同時對雇主違法報復禁止規定者加倍裁罰。
四、要求國防部主管之軍事校院及預備學校、警政署主管之警察級學校以及法務部主管之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建構性別平等之教育學習環境。

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創會理事長賴芳玉也提及,本次metoo運動呈現出「情緒重現」、「創傷知情」兩大重點,也讓人們看見跌落於法律政策外的被害人,而諸如性別邊界運動、文化上的權力軌跡及社會公眾態度與環境的不友善,更一再帶出被害人生命主體的重要性。被害人創傷的路途比想像中更遠、更久,許多於關係中受創的心聲,往往更帶著被害人對自身的自責,與希冀避免下一位受害者發生的勇氣。整體社會態度、職場等環境也應拋開「完美被害人」的迷思,理解到被害人會帶著生命過去的歷程與經歷的創傷成長,因此大眾更要避免帶著仇恨、嘲諷的態度來看待,而是應在創傷知情的視角下嘗試理解創傷,達到知情者的陪伴與建構更專業、完善的幫助。

女人迷執行長張瑋軒更進行補充,首先定義了metoo運動之本質,不是翻舊帳、不是遲來的正義/復仇,而是一個雖然遲到,但仍必須要做到的「道歉」,同時一連串事件也讓人們看見對加害者對權力抱持的傲慢、漠然及權力結構的僵化。接著延續前述,若想要改變社會權力結構,更需要的是「不同性別的共同發聲」,我們在這次的運動中也看見了社會的反動、拒絕傾聽的態度,這也導致不同產業不同的受害者仍舊孤立無援。最後,若想要真正凝聚社會團結意識,則需要給予被害人安全述說的環境,期許建立一個有方向、有策略的政府,打造免於恐懼的未來,才能讓metoo運動一代傳一代,為所有人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