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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導內文與事實不符(錯誤引用法律或判決) 範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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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問題詳述

標題所述事實與判決書不符,加入記者本身刻板印象,並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擅自為某一方辯護(因認為情侶間不可能存在性侵,故強調此案為「照例」的性行為,為加害者喊冤),內文也加入作者對案件過多主觀想像。

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侵上訴字第 505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