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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聲明】民間團體回應行政院性平三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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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灣metoo事件引發全民關注,並啟動三法同時全面修正的呼聲,我們深知性平三法各有其維護之法益,然三法實務面的整合與通盤考量,卻也是相關案件能否被有效、友善、可信賴處理的關鍵。民間團體肯定朝野各界對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保障的重視,但檢視行政院會7月13日提出之性平三法修正草案,發現仍有諸多核心問題尚待處理。

首先,綜觀本次metoo的重災區為職場,主要為雇主處理不當、甚或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但相較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全文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卻是三法中最少的,且大都針對行為人而非雇主責任之處理,未能解決目前實務之困境。其次,《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增的公權力介入外部申訴管道與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都僅限於最高負責人或利用權勢為性騷行為人,實難回應大多被害人並非受最高負責人之一般性騷或性侵的現況;且目前院版修正案的《性騷擾防治法》亦未對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有行政裁罰之適用。再者,院版修正重點在強化權勢性騷罪加重其刑或處罰,惟我國刑法早有權勢性交猥褻等罪名,刑責規範也不輕,卻也未能解決權勢性交猥褻之問題,因此徒有權勢加重刑責與加重處罰,亦不足以回應被害人共同期盼—「行為人停止加害、不再有更多被害人」的心聲。

為使性平三法能真正符合民眾需求及期待,落實人身安全保障,建請立法院應予以補救法案缺漏,即時在法律中建構出行為人、政府與全民的共同責任,以達到真正有效、友善與信賴的性騷擾防治與保護。承上,民間團體聯合聲明呼籲性平三法之修法應強化下列責任:

一、國家責任入法,入場輔導雇主落實防治責任

將國家應有整體的性騷擾防治計畫及責任入法,讓社會大眾得以監督政府是否有心落實性騷擾防治工作。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輔導計畫,並應訂定雇主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申訴指引、建立性騷擾調查人才庫,協助雇主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設置性騷擾申訴專責單位、人員與訓練,及受僱者保護、性騷擾行為人輔導等措施,以落實防治責任。(民間版性工法13-3、13-4)
二、建立專案勞檢、雇主懲罰性賠償及報復禁止制度:

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規範雇主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之責任,應明定專案勞檢制度,按季公布處分類型、金額及具體改善情形,才能真正督促雇主確實遵守工作場域的性騷擾防治義務。此外,為彌補職場性騷擾事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之損害,並讓雇主重視職場性騷擾事件之預防及補救,應建立對雇主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而非只限於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同時增訂對雇主違反報復禁止規定者加倍裁罰規定,避免雇主對提出申訴之受僱者或求職者採取不利作為。(民間版性工法6-1、28、38)

三、所有行為人皆有行政罰之適用,不排除性工及性平法:

依政院版修法草案,職場與校園性騷擾行為人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課以行政罰,我們主張性騷擾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不因發生場域而有所不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行為人的懲處,不應排除性工法及性平法案件被害人之適用。(民間版性防法1)

四、保障被害人勞動權益,提供資源協助非典型勞動者:

被害人遭受性騷擾之勞動權益保障應一視同仁,包括被害人職務調整選擇、減少工時或請假給薪等,並非只限於權勢性騷擾案件才應被保障。對此,我們主張任何職場性騷擾被害人之勞動權益保障皆應入法,且針對演藝業等非屬雇傭關係、但因從事勞動而遭受性騷擾之被害者,政府亦應提供保護資源予以協助。(民間版性工法13-6)

五、建立「旁觀者介入」、「禁止參與政府採購及補助」等積極作為

被害人常宥於旁人眼光而不敢申訴,旁觀者介入或可阻止性騷擾事件之發生,因此應明定性騷擾防治教育須包含旁觀者介入培訓。此外,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而遭裁罰之雇主,及性騷擾/性侵害屬實之行為人,應認定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歧視性別….情節重大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亦不得申請政府相關補助,經補助者予以撤銷並追還所領補助,以杜絕獲取更大資源及權勢,而續行加害之事。(民間版性工法13-3、38-3及性防法25-1)

延伸資料:
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民間版條文
http://www.tcav.org.tw/OnePage.aspx?tid=1&id=347


目前共同聲明團體: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北市家長志工教育成長協會、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數位女力聯盟、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臺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 (持續邀請中)